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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雷竞技维权课堂|夫妻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包括哪些?

  杨女士与曹先生于2019年7月结婚。婚后,曹先生发现杨女士热衷打扮,平日在衣服、鞋及化妆品等方面花费较大,而曹先生生活较为简朴,所以曹先生认为妻子生活铺张浪费,虚荣心强,经常为劝杨女士勤俭持家二人发生口角。久而久之,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,针对房产等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无分歧,但曹先生要求对杨女士购买的高档衣服、鞋及化妆品进行分割,认为属于共同财产购买而来。杨女士则认为这些物品只是品质好,价值并非巨大,应属于其个人的专用物品,便咨询律师:曹先生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: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其中,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:(一)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;(二)应当以生活用品为前提;(三)属于一方单独受益、专用的生活用品;(四)应当为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。

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的属性特征,杨女士所购买的高档衣物、鞋及化妆品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竞技,但其价值并非巨大,且具有一定的专属性,如果将其分割,不但会对专用方杨女士造成不便,还会造成被分割的物品在价值上有贬损,不能物尽其用。因此雷竞技,本案中,杨女士的个人日常生活用品、衣物、鞋及化妆品一般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李妍菁律师: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取得管理、法学双学位雷竞技。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,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,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。所代理的案件曾获得2018、2019、2021年度“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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