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(委、局)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雷竞技、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雷竞技、工业和信息化局、财政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雷竞技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
根据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6号)和《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7号)有关规定,现将“十四五”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(见附件)予以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1.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、激光数字投影机、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49.01—49.03,49.05,9705.0000,9706.0000,“模型”不受税则号列限制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4907.0090,84.71,85.23。